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9民初1495号
原告: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六我安置点(王恒户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振忠,公诉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象大道401号南宁航洋信合广场3楼二十层2003号。
法定代表人:吴顶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住其,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广西隆林富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住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田林县人民法院办公楼项目后,被告李住其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与原告签订了《门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各项费用为330439.8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量。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尚欠90439.89元。现在田林法院作为业主对办公楼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办公楼,但是被告依旧拒绝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我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我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由于施工的是我院办公楼项目,该办公楼虽然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是资金的缺口依旧很大。故我院不便于对该案件的审理。该案经请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桂10民辖2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高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