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民终2268号
上诉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及张颖、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婷及丁瑜、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当事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有可能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1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 赵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