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2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二期15#楼3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紫涵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鹏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紫涵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1.3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车辆、工商、银行、证券和传统查询房产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实现债权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