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551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鲁1502执保5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经判决结案,被申请人业已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旗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利群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