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9150号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38弄2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禹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