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156号
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366989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账户: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