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财保102号
申请人:青岛远通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1号108号楼1**301户-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95206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沙企社区中心路89号金粤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4MH02。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号(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OP5HTB8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禹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远通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68458.32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68458.32元。(详见财产线索)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
附:财产线索
1.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聊城市中支行
开户行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5号
账号:×××65
联行号:105471000021
2.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
开户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100号星河大厦首层
账号:×××03
联行号:J5840265770901
3.中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街支行
开户行地址:辽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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