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4013号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2337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禹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