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795号
原告:吉林省鸿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顺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佟韧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峰,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诗,吉林崇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鸿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鸿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鸿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由原告吉林省鸿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