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804执1702号
本院在执行营口海天岩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盈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804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辽宁盈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123266.44元及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公积金、保险、金融理财、股息分红登记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据职权将被执行人辽宁盈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予以充分告知,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及后续恢复执行的权利。经合议庭合议,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804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辽宁盈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辽0804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忠胜
执行员 宋玉春
执行员 刘振利
书记员 陈志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