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2279号
原告:宣化中大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贾家营镇(钢管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6811995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宣化中大防腐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宣化中大防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化中大防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宣化中大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