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执恢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89号湘南国际物流园管委会办公楼五楼506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东面怡松园小区22栋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郴州市增湖路10号“欢悦西城”(预售证号:2018-0244)房号分别为:-1012号、-1013号、-1014号、-1015号、-1016号、-1043号、-1113号、-1114号、13011号、19011号共10套房产,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本院2022年9月2日依法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郴州市增湖路10号“欢悦西城”(预售证号:2018-0244)房号分别为-1012号、-1013号、-1014号、-1015号、-1016号、-1043号、-1113号、-1114号、13011号、19011号共10套房产,共作价346215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抵偿债务,并于2022年9月5日向双方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00元,其中8000元支付房产拍卖辅助费,余款322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及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的现状,对被执行人郴州市鼎成置业有限公司剩余的补充责任,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何某某、***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何某某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何某某的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何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何某某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1081执恢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雄
审判员 周阿鸧
审判员 谭智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