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997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松林,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湘南国际物流园管委会办公楼五楼506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友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林莎
书 记 员 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