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1464号 原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89号湘南国际物流园管委会办公楼五楼506号。 负责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原鲤鱼江食品站。 法定代表人:邓芝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负责人:**。 原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江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1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