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263号
申请人: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边山村学堂冲组。
法定代表人:苑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邓乔,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钱隆樽品12栋21层2101房。
法定代表人:叶盛辉,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8月23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