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辖终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85737071P。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8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铁路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642240。
负责人:刘巍,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170E。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文静,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文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1民初80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吉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各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临泉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及“便利当事人”原则,其有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绍林起诉时提供的《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二级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阜阳移动传输线路新建工程验收问题记录表》、《施工图》等证据,结合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且上述证据也载明了案涉工程系2017年阜阳(临泉)农村有限宽带接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王高丽
审 判 员  孙 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