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6061号之二

原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已购置了位于合肥市房产,并一直在实际居住。据此可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合肥市瑶海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