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6061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张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查封张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