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特7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人: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7170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青松,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16)皖多元调722号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审判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劳务纠纷,于2017年1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工资15900元;
二、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工资159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上述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瑶海区法院工作站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合肥志安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方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皖多元调72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