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949号之二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2幢5楼E、F室。
法定代表人:程里全。
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创新大厦3层3033号。
法定代表人:程里全。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恒辉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奇公司)、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吴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