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3329号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高邮市菱塘回族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幢5层。
被告:浙江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西湖区临西北路21号2幢5楼E,F室。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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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袁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