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

5005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005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08元,由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