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

4566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4566号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薛村镇高红工业园区。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原告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高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袁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