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46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滑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30533F
法定代表人:汪智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629193582
法定代表人:汪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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