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1017号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负责人:*剑。
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5000元或等值其它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4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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