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1017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负责人:*剑。
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剑。
申请人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皖1124民初1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5000元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000元的冻结或等值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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