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1017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托斯卡纳公馆19幢107号商铺。
负责人:*剑。
被告: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剑。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九华水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元、保全费2745元,合计6645元,由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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