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2718863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前峰。
关于***与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常金劳人仲案字[2020]第79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交纳了诉讼费,故常金劳人仲案字[2020]第793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因常金劳人仲案字[2020]第793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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