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16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留生,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2718863T,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前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7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刘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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