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5949号之一
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生,系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36号三单元305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657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盘水金昆仑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036元,鉴定费58000元,由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丽娟
书 记 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