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效律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差额共计610447.5元,本案执行费85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申报其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经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盘州市辖区内无任何房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元涉案较多,2022年2月14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冻结款项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 对本案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