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王**申请执行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116495.37元,案件受理费13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47元,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及名下登记有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如何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9月开始,按月给付申请人执行人10000元的工程款,直至全部款项给付清楚时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