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615号
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六盘水至恒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中沙陀村(紫森源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LTU98F。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六盘水至恒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025。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盘水至恒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后,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7元,由原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