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8409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达成支付协议且当庭兑现清款项,故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