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开发区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与被执行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黔0281民初5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9844.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4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50000.00元处理案件,现在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8244.42元,本案可依职权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3191号案件的执行。
若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