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6064号
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长红路(11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WFA4B。
法定代表人:莫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双,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80号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文科楼综合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0191372G。
法定代表人:肖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武,男,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瑞鸿,男,汉族,住贵州省,系该公司工程管理部职员。
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雯 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海 晨
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