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9157号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木戛村箐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GWC5956。
法定代表人:曾绍明。
被执行人: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80号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文科楼综合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0191372G。
法定代表人:肖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织金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239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03执91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