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欣善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1民特10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申请人:贵州欣善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H8J0L04,住所地:贵州黔南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城南新区城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0191372G,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80号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文科楼综合1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贺庆,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贵州欣善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16日经开阳县顺和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龙岗片区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林勤鹏租赁费326,600元,此款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126,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贵州欣善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经开阳县顺和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龙岗片区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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