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好花红镇。

法定代表人:徐家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贵,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睿,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水县好花红镇人民政府,地址惠水县好花红镇。

负责人:王江江,该镇镇长。

原审被告: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武,男,1980年4月20日生,白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瑞鸿,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徐家良,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瓮安县。

原审被告:廖维勇,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瓮安县。

上诉人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水县好花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好花红政府)及原审被告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隆公司)、徐家良、廖维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惠水县安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国红

审判员  袁丽娟

审判员  倪 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艳

书记员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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