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302行初91号
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坚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景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迪,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柴志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华,男,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系河北港城律师事务律师律师。
第三人梁志文,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梁坤,男,系第三人梁志文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梁志文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喜迎
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
人民陪审员 魏俊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