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223民初1801号
原告沙湾县金福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佰拓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沙湾县金福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沙湾县金福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县金福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计3107元,由原告沙湾县金福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宗东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