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37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江苏佰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被告: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李爱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孟晓伟,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佰拓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建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