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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群丰,男,成年人,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张群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建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