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泰易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营口泰易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初803号
原告:**,女,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泰易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胜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东,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铁岭市螺旋直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营口泰易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计6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喆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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