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350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仪陇县光华乡柏树沟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北路113号,企业信用代码9151160008985527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