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4019号
原告:***,男,1955年8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理人:***,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89855274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8年4月29日***与原告子女**、**签订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2.判决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金、医药费、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续医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等级鉴定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后续治疗护理费等预计6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仪陇县思德乡卫生院的建筑工程项目。被告拒绝为原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就安排原告**勇为自己管理建筑工程事宜。在原告受伤后,故意见死不救,造成原告生不如死。被告***为逃避法律责任,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方无资格的**、**签订了一份不公平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协议,剥夺了原告之妻***参加调解的权利,在支付了3万元后拒绝支付余下的26万元赔偿金。被告在本案中故意忽略原告***30余颗牙鉴定修补、残疾金、医疗费、残疾用具、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续医费、营养费、意识能力鉴定费、误工费等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与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赔偿金23万元并承担利息;2.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与本案基本一致。该案在该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于2019年9月17日制作了(2019)川1602民初5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包括: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3万元)。调解主文同时载明了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并约定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附条件的支付责任。该调解书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已就***与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29日达成的赔偿协议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该调解书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2018年4月29日赔偿协议并就赔偿事项重新作出裁判,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欲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告若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调解书,应就该案申请再审,而不能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