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586号
原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云,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安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1602民初****号,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本院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川1602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谭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