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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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3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路69号8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路桥飞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财富大道999号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办公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路桥飞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0元,减半收取11910元,由上诉人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