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6执90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8×××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水波
书记员 王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