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01执保314号
申请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C区第9栋1单元27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1035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都匀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三江堰湿地公园西侧贵新高速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2N4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匀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410.9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匀市保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410.9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2322元,由申请人贵州华能建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